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八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意旨仍執於原審法院所提「未夥同其他毆打告訴人,本件傷害係出於互毆,且肇因於告訴人等欲以低價搶標,引起爭執」云云,並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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