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陳嘉雄
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F受刑人甲○○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傳喚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臺│9│││││││││偽│期││中│4│臺│7││臺│7││執5││造│徒││地│偵5│中│訴6││中│訴6│33│4││文│刑││檢│0│地│5││地│5│撤回上訴│給2││書│陸││署│2│院│2││院│2││4│││月│││││││││││├──┼──┼────┼──┼─────┼─┼───┼────┼─┼───┼────┼───┤││有││臺│9│臺│││臺│││││竊│期│9間│中│4│中│上2││中│上2││執5│││徒│至│地│偵5│高│7│48│高│7│48│4│││刑││檢│0│分│訴2││分│訴2││給2││盜│貳││署│2│院│││院│││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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