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分別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
經核尚無不合,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
2所示,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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