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02號聲請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花蓮縣吉安鄉東昌村榮光77號,於95年5月29日死亡)之繼承人,聲請人願拋棄繼承權云云。惟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姊,有戶籍謄本三份可參,而依聲請人所提甲○○之繼承系統表記載,甲○○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其子女黃詩展、 黃詩云 、 黃詩雯 ,有繼承系統表一份為憑,且經本院調查,甲○○之子女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依據前述說明,聲請人尚非甲○○之法定繼承人。故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