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三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本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被告即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二份、戶籍資料(即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影本一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二紙及司法警察執行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影本二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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