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許崇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志遠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 蕭清三 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陳報代位分割遺產後債務人蕭志遠依其應繼分分得之財產價
值為多少(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按本件非撤銷訴訟)?
三、若公同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被告應有部分比
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五、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
本。
六、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