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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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抗字第35號抗告人 侯蘐薇 原名 侯香如 .
卓承廣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賢寬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所為98年度重抗字第35號裁定,於100年3月9日提出民事抗告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於98年09月2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0年3月09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蘇重信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但抗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