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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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8號再抗告人 侯蘐薇 原名 侯香如 ).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 卓承廣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吳賢寬 等間返還溢繳裁判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再抗告亦同。又提起第三審抗告,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100年3月31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該裁定於100年4月1日送達於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為憑。再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聲請訴訟救助,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依首開說明其再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重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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