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6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皇晶工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