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調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調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調字第1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分於民國99年2月4日上午9時35分與相對人甲○○電話聯絡,相對人明確表示依離婚協議,聲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其搬離系爭房屋,故無調解意願,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足堪認定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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