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江因建築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陳清江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之犯罪日期應為民國98年8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98年8月12日,應予更正),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編號│││├──────┼─────────────┼─────────────┤│罪名│公共危險│建築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25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8年8月13日│99年1月4日至99年2月5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360│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8434號││年度案號│號│等│├───┬──┼─────────────┼─────────────┤││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交易字第600號│99年度簡上字第165號││事實審├──┼─────────────┼─────────────┤││判決│99.1.29│99.12.10│││日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交易字第600號│99年度簡上字第165號││判決├──┼─────────────┼─────────────┤││確定│99.2.22│99.12.10│││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