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五六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日下午十六時許,駕駛車號00—三一
五七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路○段一二0之七號前,因駕駛不慎撞擊原
告所承保訴外人 李勉 所有由訴外人 蔡定彰 駕駛行經該路段之車號00—七八四0
號之自用小客車,致原告所承保之自小客車之車門、門皮、輪胎、避震器等多處
受損,經原告將該車送往修理後,計支付修復費用新臺幣二萬九千五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