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О三號
原 告 匯通業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陸萬貳仟肆佰元自民國八十九
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