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三О四號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其中叁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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