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4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四八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出具約定書予原告,並邀同其餘
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
共分八十四期按月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三計付, 遲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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