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四六號
  原   告 甲○○○○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壹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擁有門牌號碼台中市○○○路○○○巷○○弄○○○號四樓之三房
屋,系爭房屋由原告管理,詎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起至九十年一月止,共計
積欠管理費新台幣(下同)三萬三千七百五十元未繳納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管理費計算方式、建物登記簿謄本、存證
信函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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