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4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九一號
  原   告 丁○○○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為其管領之丁○○○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門牌號碼台中市○○
路○○○號,嗣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唐麗琴 ),詎被
告積欠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七日止之管理費共新台幣(下同)
六千三百七十二元未繳納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
戶規約、管理費計算方式、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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