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4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九О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宜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新台幣參拾捌萬貳仟
肆佰元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八萬二千四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
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宜業企業有限公司簽發,以為工程款給付,如附表
所示,面額共計三十八萬二千四百元之本票九紙(以下簡稱系爭本票),於八十
八年五月一日提示,竟不獲兌現,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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