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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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二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黃鵬禧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佰零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佰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十張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併附繕本一份),
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
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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