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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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3月28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3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
95年3月24日至135年3月2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5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950,000元,約定利息2.92%採機動利率計算,其借款期限為,自95年3月30日起至115年3月30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12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950,000元及自95年12月31日起按年息3.1%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附表一:96年度拍字第16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民勤││150│建│││1787│萬分之80│甲○○│└──┴───┴────┴───┴───┴────┴─┴──┴──┴────┴─────┴────┘┌─────────────────────────────────────────────────────┐│附表二(建物)︰96年度拍字第162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366│花蓮市○道○○○段15│住家用、│六層67.31│67.31││陽台11│平方公尺│全部│甲○○││││路89巷26號│0地號│鋼筋混凝││││.70│││││││6樓之1││土造十層││││花台1.│││││││││樓││││36││││└──┴───┴─────┴────┴────┴─────┴───┴───┴───┴────┴───┴───┘
共同使用部分:民勤段1411建號、面積:2,897.1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萬分之8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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