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檢察官減刑聲請書附表編號一最後事實審判決案號及日期有所誤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除更正上開誤載部分外,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前未曾經法院定執行刑,爰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查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之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依上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經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該條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綜合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準此,本件受刑人係於上開刑法修正施行前後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揆諸前揭說明及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意旨,即應適用上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此外,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係不得減刑之罪,則本件應減刑之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僅為本院,且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依法亦不得易科罰金,是聲請書所載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第12條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應屬贅引,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紹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有期徒刑九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5年3月30日│95年12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年度及│95年度偵字第8193號│96年度毒偵字第67號││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95年度│96年度│││案├─┼──────────────┼──────────────┤│後││字│上訴字│訴字│││號├─┼──────────────┼──────────────┤│事││號│第4789號│第744號││├─┼─┼──────────────┼──────────────┤│實│判│年│96年│96年│││決├─┼──────────────┼──────────────┤│審│日│月│3月│6月│││期├─┼──────────────┼──────────────┤│││日│13日│14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96年度│96年度││確│案├─┼──────────────┼──────────────┤│││字│台上字│訴字││定│號├─┼──────────────┼──────────────┤│││號│第2985號│第744號││判├─┼─┼──────────────┼──────────────┤││確│年│96年│96年││決│定├─┼──────────────┼──────────────┤││日│月│5月│7月│││期├─┼──────────────┼──────────────┤│││日│31日│9日│├─┴─┴─┼──────────────┼──────────────┤│合於中華民│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不予減刑│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告刑│││├─────┼──────────────┼──────────────┤│附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