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榮德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662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玉蕙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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