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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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5號債權人乙○○
6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泰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