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6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戊○○甲○○丁○○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補具上訴理由狀到院,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