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站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乃遲至同年二月十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