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三號
原告丁○○
戊○○被告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偕同車輛報廢場負責處理系爭車輛人員到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