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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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六號
原告中山世紀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鍚耀 律師被告戊○○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丁○○○○○○?
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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