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虹羚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曾吉雄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陳明呈法官曾吉雄不得抗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