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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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О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祐良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