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七號
上訴人台南縣新化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被上訴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均應提出被上訴人於何時收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環署裁字第0920043211號函檢附之裁決書之相關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