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簡上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一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三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陳明呈法官曾吉雄不得抗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