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一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素珍 被告甲○○
(現另案在嘉義鹿草分監執行中)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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