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9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97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沈錫輝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9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97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