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職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五號上訴人台灣凸版國際彩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陳長律師被上訴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本院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九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所載「 林憲正 律師」,應更正為「林政憲律師」。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黃義豐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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