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48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依據民法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二萬六千七百七十二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漢中街遭被告過失駕駛汽車撞擊而受有傷害,因被告拒絕賠償,乃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三)證據:提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診斷證明書、存證信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陳述及說明。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業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亦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揭諸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之事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並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李家慧法官劉煌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