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9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9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97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央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己○○、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利率(利率應特定)。
二、請提出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掛牌利率表,並指明適用何一利率。
三、請製作正確之附表到院(利率部分應特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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