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頂替之刑事案件,經原告甲○○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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