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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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41號原告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 律師複代理人 王正嘉 律師
陳奕全 律師被告信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戊○○己○○被告日昇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庚○○
陳俊卿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柯盛益法官林勇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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