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家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惠蘭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