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五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應補載「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文文欄內未及記載「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等字,經核對原判決之原本及判決之事實欄與理由欄後,發現確屬漏載,惟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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