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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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執聲字第二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八八號判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七月九日判決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復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四日以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五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判決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他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