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本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七號)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折合銀元柒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仟零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叁仟貳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B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林金灶~B法官洪榮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