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七八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
動機具玖台均沒收。
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貳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機具玖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警訊、偵查中自白不諱,且互
核相符,此外,並有供賭博用之電動機具九台扣案可佐。本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