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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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少連偵字第六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共犯少年
劉真伶 、 江慧君 (行為時均屬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供述及被害人馮耀
群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賍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