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0六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祖母 吳金富 於警訊時證稱: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
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收到前開臨時召集令後,已於同年月十一日轉交被告,惟
被告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離家後至今未與家人聯絡等語屬實,堪認被告收受臨
時召集令,應受召集,卻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顯係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此外,
並有團管區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行方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