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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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九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債權人匯豐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戴榮隆 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影本、動產擔
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佐,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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