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二О四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八月十日高市警三(壹
)分刑字第一一一三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克來飯店十二樓二二○一號房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二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證人即男客 陳力誠 於警訊時之證言。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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