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沙秩字第七一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清警刑秩字
第一0三三六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叁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一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鎮○○街○○號統一飯店五0六室。
(三)行為:與男客從事姦淫行為,每次代價新台幣二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林有利於警訊時之供述。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