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八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許坤長
楊逸麒
吳采容
黃麗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丑@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