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豐簡字第五五О號
原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 發律師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朱發展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縣○○鎮○○段第六六0地號,如附圖所示I-J-H連接線範圍
內面積三˙七三平方公尺土地上水泥柱及鋼架涼亭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
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⑴、坐落台中縣○○鎮○○段第六六0地號土地,為原告二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
分之一,去年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