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豐簡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豐簡字第五五О號
  原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 發律師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朱發展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縣○○鎮○○段第六六0地號,如附圖所示I-J-H連接線範圍
內面積三˙七三平方公尺土地上水泥柱及鋼架涼亭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
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⑴、坐落台中縣○○鎮○○段第六六0地號土地,為原告二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
   分之一,去年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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